
近日,横沥城管分局联合横沥公安分局重拳出击,成功查处一起偷倒建筑垃圾案件。
2025年11月15日凌晨,城管分局接报,在横沥镇茶横路旁发生一起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接报后执法人员迅速前往实地勘查,在案发现场发现三堆工程渣土。城管分局迅速开展现场取证、调取周边监控视频等工作,并将相关线索函告横沥公安分局。


现场勘查照片

现场监控照片
公安分局随即展开调查,并迅速锁定涉案车辆及驾驶人员行踪,成功将涉案人员控制。
经审讯,该车辆属于外市某运输公司,偷倒的建筑垃圾来源于我市某受纳场。涉案人员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涉案受纳场、运输公司及驾驶员将受到严厉处罚。
下来,横沥镇将持续强化城管与公安联动机制,加大重点路段巡查力度和监控覆盖密度,对偷倒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同时,倒查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责任主体,推动源头管控与末端执法闭环管理。
城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要追究法律责任,将面临处罚!
法律科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横沥城管分局
编辑 | 邓晓琳
编审 | 刘敏贤 袁健斌
横沥镇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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